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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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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113年度營簡調字第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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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營簡調字第8號 聲 請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訴訟代理人 林翔瑜 上列原告與被告張永賜等間撤銷贈與行為事件,原告應於民國11 3年2月29日前(並於該日前送達本院柳營簡易庭),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事項: 一、提出臺南市○○區○○○段000○000○00000地號土地之第一類登記 謄本(全部)、歷史異動資料,及上開土地所有權人之戶籍 資料(記事欄勿省略),並據此補正全體被告之年籍資料。 二、本件裁判費依新法計算利息,債權額為新臺幣(下同)632, 951元,惟撤銷標的價值為974,718元,訴訟標的價額為632, 951元,原告應補裁判費5,940元。 三、查明上開事項後,請提出更正後起訴狀載明全體被告真實姓 名、住居所、訴之聲明、事實理由,並按被告人數提出繕本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 官 陳協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 書記官 洪季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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