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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行政裁定裁判日 2024/02/01

都市計畫法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112年度訴字第22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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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高等行政訴訟庭第三庭 112年度訴字第227號 原 告 黃年 訴訟代理人 陳柏涵 律師 被 告 南投縣政府 代 表 人 許淑華 訴訟代理人 李育甄 林原永 參 加 人 樂安長照社團法人 代 表 人 李佳晏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都市計畫法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樂安長照社團法人應獨立參加本件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 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並得因該第 三人之聲請,裁定允許其參加。」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項 定有明文。 二、緣樂安長照社團法人所有坐落南投縣竹山鎮安平段491地號 土地位屬竹山都市計畫農業區,向被告申請容許作社會福利 事業設施,經被告審核後以民國109年3月16日府建都字第10 90057325號函(下稱原處分)予以准許。原告不服,提起訴 願遭駁回,續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茲因原告請求撤銷之原 處分係由樂安長照社團法人申請取得,本件撤銷訴訟之結果 將致其法律上之利益受損,自有命其參與本件訴訟之必要, 爰依職權裁定命樂安長照社團法人獨立參加訴訟。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  日 審判長法官 蔡 紹 良 法官 張 鶴 齡 法官 黃 司 熒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   日 書記官 詹靜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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