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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行政裁定裁判日 2001/01/29

給付保險費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89年度簡字第84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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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八十九年度簡字第八四一號   原   告 勞工保險局   代 表 人 甲○○   訴訟代理人 陳鴻謀 律師   被   告 紅多力企業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乙○○○ 右當事人間給付保險費事件,本院於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九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 更正如左: 主 文 原判決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盧桃淑完」之記載,應更正為「乙○○○」。 理 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 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行政訴訟法第二百十八條有準用民事訴訟法第二 百三十二條第一項之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二十九    日 臺 中 高 等 行 政 法 院 第 三 庭 法 官 莊 金 昌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二十九    日                法 院 書 記 官 蔡 宗 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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