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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行政裁定裁判日 2001/01/17

遺產稅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89年度訴字第38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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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三八五號   原   告 甲○○○         乙○○         丙○○         丁○○         戊○○   被   告 財政部台灣省中區國稅局   代 表 人 己○○ 右當事人間遺產稅事件,原告不服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十月二 十二日中區國稅法字第八八OO五七九三九號復查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 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人民因中央或地方機關之違法行政處分,認為損害其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經 依訴願法提起訴願而不服其決定者,得向高等行政法院提起撤銷訴訟,行政訴訟 法第四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以其對於被告復查決定不服,提起訴願,逾法定期間未獲決定為由,提 起本件行政訴訟。惟查訴願機關財政部業於民國九十年一月十日以台財訴字第Z 000000000號訴願決定「原處分撤銷,由原處分機關另為處分」,此有 該決定書附卷可參。本件原處分既經訴願機關決定撤銷,自已無原行政處分存在 ,訴願決定復有利於原告,原告即不得對之不服。原告提起本件行政訴訟,即不 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一百零七條第一項第十款、第一百零四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 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十七    日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第 一 庭 審判長法官 簡朝振 法 官 胡國棟 法 官 宋富美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正本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及繕本,並應繳送達費 用雙掛號郵票拾份(每份三十四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十七 日 法院書記官 王永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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