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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行政判決裁判日 2001/02/27

綜合所得稅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89年度訴字第39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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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判決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三九一號                   原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陳雅玲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表明上訴理由者 ,應於提起上訴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理由書(須依對造人數附具繕本);如於 本判決宣示或公告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 須附繕本)。未表明上訴理由者,逕以裁定駁回。 提起上訴應預繳送達用雙掛號郵票拾份 (每份三十四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三   月    一    日                    法院書記官   邱 吉 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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