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判決裁判日 2001/02/27
綜合所得稅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89年度訴字第39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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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判決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三九一號
原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陳雅玲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表明上訴理由者
,應於提起上訴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理由書(須依對造人數附具繕本);如於
本判決宣示或公告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
須附繕本)。未表明上訴理由者,逕以裁定駁回。
提起上訴應預繳送達用雙掛號郵票拾份 (每份三十四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三 月 一 日
法院書記官 邱 吉 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