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內容
台法通
行政裁定裁判日 2001/02/14

給付保險費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89年度訴字第417號

當事人(點擊查訴訟風險)

  • 原告勞工保險局

裁判書全文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四一七號   原   告 勞工保險局   代 表 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律師  台中市○○路一之六七號一○樓之五 右當事人間給付保險費事件,核有左列程序上之欠缺。依行政訴訟法第一百零七條第 一項,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一、原告起訴狀記載被告中北鞋業股份有限公司、設台中縣豐原市○○路○段二五之   一號、代表人邱嘉宗;惟經本院向經濟部公司登記資料網站查詢結果,該公司設   台中縣豐原市○○街六九巷一五號,負責人為丙○○。足見原告所列被告住所及   代表人與該公司在經濟部之登記資料不符。 二、原告應確實查明被告正確住所及法定代理人,並提出補正後之起訴狀、附表及繕   本各一份。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一   月   十七    日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第 一 庭                     審判長法官 簡朝振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一   月   十七    日                     法院書記官 王永慶

⚠️ 法律免責聲明

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亦非律師服務。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8518免費諮詢。

完整使用條款 · 隱私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