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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行政裁定裁判日 2001/02/14

違章建築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89年度訴字第48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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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四八三號   原   告 甲○○○   被   告 雲林縣政府 右當事人間因違章建築事件,原告不服台灣省政府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九月十三日八九 府訴字第一二七六二一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移轉於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 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此規定於行政訴訟亦有準用 ,為行政訴訟法第十八條所明定。 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判決撤銷被告雲林縣政府八十九年三月二十九日八九府工建字 第八九000二一四七二號之處分及訴願決定,經核屬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管轄, 原告誤向本院起訴,應由本院依職權以裁定移轉管轄。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十八條、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十四    日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沈應南                  法 官  許武峰                  法 官  黃淑玲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敘明理由,經本院向最高行政法院提起 抗告(須依對造人數附具繕本);並應預繳送達用雙掛號郵票拾份(每份三十四元) 。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十四    日 法院書記官   黃靜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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