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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行政裁定裁判日 2001/01/12

都市計畫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89年度訴字第70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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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七○九號   原   告 甲○○   被   告 彰化縣政府   代 表 人 乙○○ 右當事人間因都市計劃事件,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起訴之聲明、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行政訴訟 法第一百零五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之起訴狀未依前開規定表明起訴聲明、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經本院 審判長以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七○九號裁定命其依法於十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八   十九年十二月九日送達原告收受,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原告迄今未補正,其起   訴程式即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一百零七條第一項第十款、第一百零四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 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十二    日 臺 中 高 等 行 政 法 院 第 四 庭 審 判 長 法 官 沈應南                      法 官 黃淑玲                      法 官 許武峰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應附繕本),經由本院向 最高行政法院提起抗告,並應繳納送達用雙掛號郵票拾份(每份三十四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十六    日                法院書記官 詹靜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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