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內容
台法通
行政裁定裁判日 2001/09/13

廢棄物清理法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90年度訴字第50號

當事人(點擊查訴訟風險)

合作前先查:點任一當事人即可看其涉訟統計與風險燈號

裁判書全文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五○號   原   告 甲○○         乙○○         丙○○         丁○○         戊○○         己○○         庚○○         辛○○         壬○○         癸○○         子○○         丑○○         寅○○         卯○○         辰○○         巳○○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未○   被   告 台中縣大甲鎮公所   代 表 人 午○○   訴訟代理人 申○○ 右當事人間因廢棄物清理法事件,原告不服臺中縣政府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十一 日八九府訴委字三四四三六九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及再開準備程序,茲指定民國九十年九月二十五日上午十一時行準備 程序。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十三   日 臺 中 高 等 行 政 法 院 第 三 庭 審 判 長 法 官 王 茂 修                      法 官 許 金 釵                      法 官 莊 金 昌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十三   日                      法院書記官 蔡 宗 融

⚠️ 法律免責聲明

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亦非律師服務。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8518免費諮詢。

完整使用條款 · 隱私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