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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行政裁定裁判日 2001/09/11

營業稅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90年度訴字第65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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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六五三號   原   告 賴淑珍即摩登企業行   訴訟代理人 張進德會計師   被   告 台中市稅捐稽徵處   代 表 人 甲○○處長)   訴訟代理人 丙○○         乙○○ 右當事人間因營業稅事件,原告不服財政部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十三日台財訴第 0000000000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及再開準備程序,茲指定民國九十年八月十六日上午十時十分行準備 程序。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七   月  三十一  日 臺 中 高 等 行 政 法 院 第 二 庭 審 判 長 法 官   沈 水 元                      法 官   王 德 麟                      法 官   林 秋 華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七   月  三十一  日 法院書記官 杜 秀 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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