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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21

公共危險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0年度交再字第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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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交再字第1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謝瑜瑄 選任辯護人 洪楷婷律師 上列被告公共危險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0年9月10日所為之判 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理由欄六、㈥內關於「宣告緩刑2年」之記 載,應更正為「宣告緩刑3年」。 理 由 一、按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 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 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 文。 二、本院110年度交再字第1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主文欄業已載明 被告緩刑期間為3年,惟判決第10頁理由欄六、㈥中,將對被 告宣告緩刑之期間誤載為「2年」,顯係誤繕之錯誤,因不 影響於全案情節及判決本旨,爰依職權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1  日 刑事第二十庭 法 官 江文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 附繕本)       書記官 陳俐雅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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