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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21

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0年度聲字第4048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4048號 抗 告 人 即 受刑人 李嘉恩 上列抗告人即受刑人因聲請沒入保證金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 110年11月15日裁定(110年度聲字第4048號),提起抗告,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理 由 一、抗告意旨略以:抗告人即受刑人李嘉恩係於113年1月4日才 收受本院裁定,然抗告人係因羈押期間,租屋處已退還屋主 ,而導致無法收受法院送達文件,抗告人係因不可抗力之由 而發生阻礙,致未能如期到案,並非故意隱匿等語。 二、按抗告期間,除有特別規定外,為5日,自送達裁定後起算 ,修正前刑事訴訟法第406條前段定有明文。原審法院認為 抗告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抗告權已經 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408條第1項前段亦 有明文。 三、經查: ㈠本案抗告人因沒入保證金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10年11月15日 以110年度聲字第4048號裁定沒入保證金,該裁定正本送達 於抗告人戶籍地址,而於同年月23日寄存送達於雲林縣警察 局臺西分局橋頭派出所,而合法送達,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 可憑(見本院110年度聲字第4048號卷第35頁)。 ㈡抗告人固以前詞置辯,然於本案裁定正本寄存送達時,抗告 人並無在監在押等情,有被告在監在押紀錄表附卷足憑,是 抗告人辯稱其因羈押而無法收受本案裁定,委不足採。是本 案裁定業已合法送達,並於000年00月間確定,抗告人遲至1 13年1月10日始提出抗告書狀,有刑事抗告狀上本院收狀戳 章所載,顯已逾期而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且無從補正,應予 駁回。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08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1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薛雅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再抗告。                 書記官 王嘉麒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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