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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27

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1年度交附民字第28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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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裁定 111年度交附民字第287號 原 告 李麗珠 李明賢 李詠裕 李明學 李明佳 (兼上四人送達代收人) 被 告 陳文財 文楠商行即沈文楠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胡昇寶律師 上列被告等因公共危險案件(本院111年度交訴字第174號),經 原告等人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查其事件繁雜 ,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 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刑事第二十庭審判長法 官 湯有朋 法 官 江文玉 法 官 許仁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蘇文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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