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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29

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1年度原附民字第16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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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原附民字第164號 原 告 曾文龍 被 告 林佳樺 陳盛弘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 何人韋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111年度原金訴字 第130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 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 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而被告郭柏彥部分,因其遭本院通緝中,故原告對被告郭柏彥 請求損害賠償部分,待其到案後,由本院另為處理。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周莉菁 法 官 劉育綾 法 官 方星淵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吳詩琳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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