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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23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1年度簡上字第498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簡上字第498號 上 訴 人 黃文男 (民國00年0月00日生) 即 被 告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中華 民國112年1月18日111年度簡上字第498號第二審刑事判決(原審 案號:本院111年度中簡字第2066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一、按對於簡易判決有不服者,得上訴於管轄之第二審法院,而 簡易案件之上訴,準用刑事訴訟法第3編第1章、第2章之規 定,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第1項、第3項定有明文;因上述 規定未準用刑事訴訟法第3編第3章上訴第三審之規定,因而 簡易案件經第二審判決者,不得再提起上訴,換言之,簡易 案件之終審法院為地方法院合議庭。次按上訴不合法律上之 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 駁回上訴,此規定於簡易程序亦有適用,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1第3項、第362條前段規定甚明。 二、查本案上訴人即被告黃文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後,由本院於民國111年9月22日 以111年度中簡字第2066號為第一審簡易判決,被告不服第 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復於112年1月 18日以111年度簡上字第498號案件,判決駁回上訴,於判決 宣示當日即告確定。揆諸上開說明,被告依法不得上訴於第 三審之法院,被告猶對本院所為之第二審確定判決聲明不服 而提起上訴,為法律上所不准許,且無從補正,應以裁定駁 回之。 三、另本件既係不得上訴於第三審之案件,依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1第5項準用同法第405條之規定,本件裁定亦不得抗告 ,併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第1項、第3項、第362條前段,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 法 官 施慶鴻           法 官 江健鋒           法 官 彭國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宇萱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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