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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29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1年度訴字第235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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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2355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進寶 選任辯護人 簡珣律師 具 保 人 呂宛庭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 1年度偵緝字第175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呂宛庭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萬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理 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 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 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沒入保 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 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林進寶因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緝 字第1753號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 ,並於本院訊問後,准以新臺幣5萬元具保,由具保人呂宛 庭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釋放,並限制住居於桃園市○○區○○ 路0段000巷00號,惟被告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 ,經拘提被告亦未獲,復查無被告在監執行或羈押中之情事 ,又通知書經合法送達具保人,具保人經通知偕同被告到庭 ,亦無法偕同被告到庭以履行其具保責任等情,有刑事被告 保證書、收受訴訟案款通知、限制住居書、送達證書3份、 報到單、拘票暨報告書各2份、被告及具保人之個人戶籍資 料、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記錄表在卷可證(見本院卷 第93至99、141至143、147、153、161頁),足認被告顯已 逃匿,依前開規定,自應將具保人繳納之前開保證金及實收 利息均沒入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 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林依蓉        法 官 簡佩珺        法 官 鄭百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 附繕本)                 書記官 蔡秀貞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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