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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15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1年度訴字第250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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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2506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鍾林智偉 選任辯護人 林柏宏律師 李嘉耿律師 被 告 張勝博 選任辯護人 賴柔樺律師(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 被 告 林嘉宜 選任辯護人 黃淑真律師(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 被 告 葉詩怡 指定辯護人 王逸青律師(義務辯護)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 111年度偵字第31383號、第31498號、第32802號、第34649號) ,及移送併辦(112年度偵字第574號),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30 日所為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第十九頁第二十一行「罪事實一(二)及 一(二)之犯行均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記載,應更正為「罪事 實一(一)及一(二)之犯行均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 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刑事判決文字,顯 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 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 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第19頁第21行記載「罪事實一( 二)及一(二)之犯行均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應為「罪事 實一(一)及一(二)之犯行均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誤 載,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爰依前 揭解釋意旨予以更正。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 刑事第十九庭 審判長 法 官 林芳如 法 官 魏威至 法 官 張美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 附繕本)                 書記官 賴宥妡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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