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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刑事判決裁判日 2024/02/06

妨害兵役治罪條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2年度中簡字第242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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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中簡字第2424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周信宏 上列被告因違反妨害兵役治罪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 決處刑(112年度偵字第3416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周信宏意圖避免教育召集,而應受召集,無故逾應召期限二日, 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證據部分「陸軍通訊電子資訊訓練 中心後備通信兵群通信支援第一營教育召集未報到人員名冊 」應更正為「陸軍通信電子資訊訓練中心後備通信兵群通信 支援第一營教育召集未報到人員名冊」,並應補充「臺中市 後備指揮部妨害兵役案件函送報告書」外,餘均引用檢察官 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周信宏所為,係犯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6條第1項第4 款之意圖避免教育召集,應受召集,無故逾應召期限2日罪 。 ㈡爰審酌被告為後備軍人,明知應受教育召集,竟無故未報到 ,妨害國家兵役制度之有效管理,所為應予非難,惟念及被 告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佳,復斟酌被告犯罪之動機、目的 、手段、情節、所生危害,暨其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狀況等 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 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妨害兵役 治罪條例第6條第1項第4款,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 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 上訴(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依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蕭訓慧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6條 意圖避免教育召集或勤務召集,而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3年以 下有期徒刑: 一、捏造免役、除役、轉役或免除召集原因。 二、毀傷身體。 三、拒絕接受召集令。 四、應受召集,無故逾應召期限2日。 五、使人頂替本人應召。 無故不參加點閱召集,或意圖避免點閱召集,而有前項第1款至 第3款及第5款行為之一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 幣9萬元以下罰金。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令股 112年度偵字第34160號   被   告 周信宏 男 29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市○○區○○路0段00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違反妨害兵役治罪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 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     犯罪事實 一、周信宏明知其係後備軍人,其父周○宗於民國111年9月13日 某時,代為收受111年精誠甲字第231002號教育召集令後, 並將之轉知周信宏,其已知悉臺中市後備指揮部已指定其應 於111年10月24日,前往桃園市○鎮區○○路○○段000號「○○營 區」報到並接受5日之教育召集,竟意圖避免該次教育召集 ,未前往上揭營區報到,而無故逾應召期限2日。 二、案經臺中市後備指揮部函送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開事實,業據被告周信宏於偵查中坦承不諱,核與證人周 ○宗於警詢時證述之情節相符。並有陸軍通訊電子資訊訓練 中心後備通信兵群通信支援第一營教育召集未報到人員名冊 、中華郵政掛號郵件收件回執在卷可稽。足認被告之自白與 事實相符,其上開犯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違反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6條第1項第4款之 意圖避免教育召集,應受召集,無故逾應召期限2日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8  日 檢察官 吳 錦 龍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6  日 書記官 楊 曼 琳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6條 意圖避免教育召集或勤務召集,而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 3 年 以下有期徒刑: 一、捏造免役、除役、轉役或免除召集原因。 二、毀傷身體。 三、拒絕接受召集令。 四、應受召集,無故逾應召期限二日。 五、使人頂替本人應召。 無故不參加點閱召集,或意圖避免點閱召集,而有前項第 1 款 至第 3 款及第 5 款行為之一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科新臺幣 9 萬元以下罰金。 當事人注意事項: (一)本件係依據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 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 刑。 (二)被告、告訴人、被害人對告訴乃論案件,得儘速試行和解 ,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請告訴人寄送撤回告 訴狀至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庭。 (三)被告、告訴人、被害人對本案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 見之必要時,請即以書狀向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庭陳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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