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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16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2年度中簡字第251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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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中簡字第2510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楊惠婷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12年12 月21日刑事簡易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一、按上訴期間為20日,自送達判決後起算。原審法院認為上訴 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 ,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49條前段、第362條前段 分別定有明文。故上訴人若逾20日之上訴期間而提起上訴, 其上訴權已經喪失,原審法院自應以裁定駁回之。再者,對 於簡易判決之上訴,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第3項規定, 準用前揭上訴逾期而駁回之規定,故對於簡易判決倘逾期提 起上訴,原審法院即應以裁定駁回之,先予說明。 二、經查,上訴人即被告楊惠婷(下稱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 制條例案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2月21日為刑事簡易判決, 判決時被告因另案於監執行中,故該判決正本經本院囑託法 務部○○○○○○○○○送達於被告,由被告本人於112年12月28日親 自簽收,此有本院送達證書附卷可按。則上開判決之上訴期 間應自112年12月28日之翌日開始起算上訴不變期間20日, 上訴期間原應於113年1月17日屆滿,然被告於113年1月4日 因執行完畢出監,又被告之住○○○○○○○○區○○路000巷00號, 是加計在途期間後,上訴期間應於113年1月20日屆滿。然而 ,被告遲至113年1月26日始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此有被告 刑事聲明上訴狀上所蓋本院收狀戳章為憑,本件上訴顯已逾 期,依前所述即屬上訴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且無從補正,應 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第3項、第362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葉培靚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 附繕本) 書記官 曾右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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