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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刑事判決裁判日 2024/02/07

傷害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2年度中簡字第253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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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中簡字第2534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楊洸愷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2年度 偵字第3495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楊洸愷犯傷害罪,處罰金新臺幣壹萬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 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 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楊洸愷僅因細故與他人 發生口角爭執,竟一時情緒失控,恣意以徒手拉扯、丟擲金 桶等方式傷害他人,罔顧他人身體安全,造成告訴人林彥志 受有下背和骨盆挫傷、左側手肘及中指擦傷、頸部挫傷等傷 害,犯罪動機、手段均無可取,且迄未與告訴人達成和解獲 取原諒;惟考量被告坦承之犯後態度,並衡以其犯罪之動機 、目的,暨其教育智識程度及生活狀況(見偵字第34950號 卷第35頁警詢調查筆錄受詢問人欄及本院卷附個人戶籍資料 〔完整姓名〕查詢結果之記載)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 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被告本案所丟擲致告訴人受傷之金桶,固屬供其犯罪所用之 物,然係被告隨意於於路邊取用,非被告所有之物,並未據 扣案,亦無積極證據足認現尚存在或屬違禁物,且為極易取 得之日常生活用品,倘予宣告沒收或追徵,就沒收制度所欲 達成之社會防衛目的並無任何助益,顯然欠缺刑法上之重要 性,爰依刑法第38條第2項規定,不予宣告沒收,附此敘明 。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李基彰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7   日          刑事簡易庭  法 官 許翔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 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 陳慧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277條 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 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 ;致重傷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2年度偵字第34950號   被   告 楊洸愷 男 28歲(民國00年00月0日生)             住○○市○區○○街00巷00號             居臺中市○○區○○街000號13樓之2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 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楊洸愷於民國112年5月29日凌晨4時14分許,在臺中市○區○○ ○路0段00號前,與人講話時,因認林彥志對其有挑釁舉動( 林彥志傷害及恐嚇部分,另為不起訴處分),竟基於傷害之 犯意,而與林彥志拉扯,嗣並拾起現場放置之金桶,朝林彥 志頭部丟擲,造成林彥志受有下背和骨盆挫傷、左側手肘及 中指擦傷、頸部挫傷等傷害。 二、案經林彥志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報告偵辨。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茲將本案證據臚列如下: ㈠、被告楊洸愷於警詢、偵訊之陳述及自白。 ㈡、告訴人林彥志於警詢、偵訊之指述。 ㈢、案發過程之監視錄影翻拍畫面1份。 ㈣、告訴人林彥志之診斷證明書1份。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7  日 檢 察 官 李基彰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1  日 書 記 官 林永宏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刑法第277條 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0 萬 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 7 年以上有期徒 刑;致重傷者,處 3 年以上 10 年以下有期徒刑。 當事人注意事項: (一)本件係依據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 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 刑。 (二)被告、告訴人、被害人對告訴乃論案件,得儘速試行和解 ,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請告訴人寄送撤回告 訴狀至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庭。 (三)被告、告訴人、被害人對本案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 見之必要時,請即以書狀向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庭陳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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