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內容
台法通
刑事判決裁判日 2024/02/21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2年度中簡字第2618號

當事人(點擊查訴訟風險)

合作前先查:點任一當事人即可看其涉訟統計與風險燈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中簡字第2618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莊松諭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 決處刑(112年度偵字第3074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莊松諭犯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之罪,處有期徒刑 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如附表編號一、二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證據部分補充「被告莊松諭於本院 訊問程序時之自白」外,餘均引用如附件所示檢察官聲請簡 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莊松諭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5項之持 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之罪、及同條例第11條第2 項之持有第二級毒品罪。又被告係以一持有行為,同時觸犯 上開2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 之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之罪處斷。至聲請簡 易判決處刑意旨認被告前開所為想像競合後應論以毒品危害 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之持有第二級毒品罪,容有誤會,附 此敘明。 ㈡被告雖供稱:毒品來源是向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男子,於民 國112年6月15日1時許,於某處,以新臺幣(下同)2萬元購 買等語。然被告未提供毒品來源之具體資料以供追查(見偵 卷第21頁至第22頁),是本案並無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 第1項之適用,附此敘明。 ㈢按對於未發覺之罪自首而受裁判者,得減輕其刑,刑法第62 條前段定有明文。依卷附112年6月22日偵辦刑案職務報告書 ,可知被告於警察盤查時,主動交付車上所有如附表編號1 至3所示之物,又被告於偵查中供稱:附表所示之扣案物是 我在被盤查後自己交給警察的等語(見偵卷第84頁),堪認 被告係在未被有偵查權之公務員或機關發覺其為持有毒品之 犯嫌前,即主動交付附表所示之扣案物,進而接受裁判,嗣 於其後本案偵查到庭接受裁判。本院審酌上情,認被告合於 自首要件,得依刑法第62條前段規定減輕其刑。 ㈣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明知毒品具有成癮性, 不僅戕害身心健康,並且危害社會治安,竟持有第二級毒品 甲基安非他命及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助長毒品 氾濫之風,誠屬不該,並考量被告持有毒品之數量,酌以其 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兼衡被告自陳高中畢業之教育程度, 目前在開車,月收入3萬元左右,未婚,無子女,要扶養父 母(見本院卷第20頁)之智識程度及家庭生活狀況等一切情 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沒收:  ㈠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 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 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經查,扣案如附表 編號1所示之物,經送驗檢出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成分,有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2年9月5日刑理字第112 6021717號鑑定書(見偵卷第145至146頁)存卷可參,爰依 上開規定,均宣告沒收銷毀之。另扣案毒品之外包裝袋,因 與其內之毒品成分難以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應均 視同第二級毒品,併予宣告沒收銷燬。至送驗耗損部分之毒 品,因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附此敘明。  ㈡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刑法第38條 第1項定有明文。查扣案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物,鑑驗結果分 別含有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第三級毒品成分(上開物品所含 之毒品種類、數量,均詳如附表編號2所示),均為毒品危 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3款所稱之第三級毒品,有內政部 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2年9月5日刑理字第1126021717號鑑定 書(見偵卷第145至146頁)存卷可參,屬違禁物,不問屬於 被告與否,應依刑法第38條第1項規定,均宣告沒收。另扣 案包裝毒品所用之包裝袋或容器,因與其內之毒品成分難以 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應視同毒品,併予宣告沒收 。至送驗耗損部分之毒品,因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附 此敘明。  ㈢另扣案如附表編號3所示之物,查無證據足資認定與被告犯本 案持有第二級、第三級毒品之犯行有何直接關聯,且聲請簡 易判決處刑意旨亦未聲請沒收,此部分應由檢察官另行處理 ,併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並敘述具體理由(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 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方鈺婷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1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鄭雅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 附繕本)。                書記官 陳慧君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1  日 附表: 編號 物品 數量 備註 1 外包裝蘋果圖案之毒咖啡包 94包 ⒈即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2安保 字第1127號編號1所示之物。 ⒉鑑定結果:  白色包裝,內含綠色粉末,驗前淨重約283.18公克;檢出微量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微量第四級毒品硝西泮(耐妥眠)、先驅原料2-胺基-5-硝基二苯酮。 2 外包裝熊圖案之毒咖啡包 70包 ⒈即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2安保字第1126號編號1所示之物。 ⒉鑑定結果:   黑色包裝,內含米黃色粉末,驗前淨重約233.4公克;檢出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氯甲基卡西酮合計純質淨重9.32公克 3 K盤 1個 ⒈即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2保管字第4074號編號1所示之物。 附件: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2年度偵字第30743號   被   告 莊松諭 男 27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市○○區○○路00巷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 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莊松諭明知甲基安非他命及4-甲基甲基卡西酮、氯甲基卡西 酮分別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第3款所定之 第二級毒品、第三級毒品,非經許可不得無故持有或持有純 質淨重5公克以上,竟基於持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及 持有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氯甲基卡西酮純質淨重 5公克以上之犯意,於民國112年6月15日凌晨1時許,在臺中 市大里區大里橋附近,向年籍不詳之人購買含有微量第二級 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及微量第四級毒品硝西泮(耐妥眠)、先驅 原料2-胺基-5-硝基二苯酮之外包裝蘋果圖案之毒品咖啡包9 4包(驗前總淨重約283.18公克)與含有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 基卡西酮、氯甲基卡西酮之外包裝熊圖案之毒品咖啡包70包 (驗前總淨重約233.4公克,4-甲基甲基卡西酮、氯甲基卡 西酮合計純質淨重9.32公克)後持有之。嗣於112年6月22日 凌晨1時15分許,在臺中市北區光大街與文祥街口,因行跡 可疑,經員警盤查,被告自願自其駕駛之車號000-0000號自 小客車上起出並交付上開毒品咖啡包共164包,始循線查獲 上情。 二、案經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莊松諭於警詢及本署偵查中坦承不 諱,並有警員職務報告書、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搜索 、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 2年9月5日刑理字第1126021717號鑑定書各1份及蒐證照片附 卷可稽,並有上開物品扣案可資佐證,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 實相符,其犯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之持有第 二級毒品、同條例第11條第5項之持有第三級毒品純值淨重5 公克以上等罪嫌。被告以一持有毒品行為,觸犯上開持有第 二級毒品及持有第三級毒品純值淨重5公克以上等罪名,為 想像競合犯,請依情節較重之持有第二級毒品罪論斷。至扣 案之含有微量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外包裝蘋果圖案之咖 啡包94包,請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 ,沒收銷燬之;扣案之含有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 氯甲基卡西酮之外包裝熊圖案之毒品咖啡包70包(所含4-甲 基甲基卡西酮、氯甲基卡西酮合計純質淨重9.32公克),請 依刑法第38條第1項之規定,宣告沒收。 三、至報告意旨雖認被告係意圖販賣而持有上開毒品,惟被告否 認販賣,卷內亦無與該毒品有關之書表帳冊、通聯或對話紀 錄等足以顯示被告意圖販賣之事證,且無他人指證被告販賣 上開毒品,是難認僅因被告持有扣案毒品咖啡包數量甚眾, 即遽認被告涉有意圖販賣而持有上開毒品,惟此部分與前開 聲請簡易判決處刑部分係同一持有事實,爰不另為不起訴處 分,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  日               檢 察 官 方鈺婷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1 日 書 記 官 卓宜嫻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 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30萬元 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20萬元 以下罰金。 持有第一級毒品純質淨重10公克以上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 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0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 徒刑,得併科新臺幣7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 併科新臺幣2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四級毒品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得 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者,處1年以下 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 法律免責聲明

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亦非律師服務。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8518免費諮詢。

完整使用條款 · 隱私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