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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刑事判決裁判日 2024/02/22

偽造文書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2年度中簡字第289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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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中簡字第2891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繆文魁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2 年度速偵字第494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繆文魁犯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 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偽造車牌壹面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 記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  ㈠按刑法第212條之偽造、變造特種文書罪,係以所偽造、變造 者為護照、旅券、免許證、特許證及關於品行、能力服務或 其他相類之證書、介紹書為客體。所謂「特許證」係指特許 特定人從事某特定業務或享有一定權利之證書,例如專利證 書、專賣憑證、汽車牌照等等(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9 17號判決意旨參照)。核被告繆文魁所為,係犯刑法第216 條、第212條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罪。 ㈡爰審酌被告為繼續騎乘遭吊扣車牌之普通重型機車,竟任意 購買偽造之車牌懸掛於該車輛而行使之,法治觀念薄弱,所 為損及公路監理機關對於車牌管理之正確性,顯非可取;考 量被告坦承犯行之態度,與行使偽造車牌期間之長短;參以 被告之犯罪動機、目的、手段、情節與所生危害,及其自陳 之學歷、職業、家庭經濟狀況(見警詢筆錄受詢問人欄資料 )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 算標準,以資懲儆。 三、沒收部分:   扣案偽造車牌1面,係被告所有供其為本案犯行所用之物, 業據被告於警詢時自承在卷,爰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 予以宣告沒收。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第450條 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述 理由(須附繕本),向本院提出上訴。 本案經檢察官徐慶衡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李昇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顏督訓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212條 偽造、變造護照、旅券、免許證、特許證及關於品行、能力、服 務或其他相類之證書、介紹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9 千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 行使第 210 條至第 215 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 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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