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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26

過失傷害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2年度交易字第117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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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交易字第1172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崧軒 選任辯護人 陳建良律師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305 95號、第30596號),本件業經於民國113年2月19日辯論終結, 並訂113年3月11日宣判,茲查本案就代行告訴人是否有撤回告權 限尚有適用疑義,爰命再開辯論,並訂113年3月6日16時20分於 本院第十法庭行審理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彭國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宇萱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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