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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刑事判決裁判日 2024/02/02

過失傷害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2年度交易字第119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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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交易字第1190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何姜豆 籍設臺中市○○區○○路00號(臺中○○○○○○○○○) 王彥富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3 867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如附件起訴書所載。 二、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不受理之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 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被告何姜豆、王彥富(2人均兼告訴人)經檢察 官以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提起公訴,依照刑法第2 87條規定係屬告訴乃論之罪,並經被告2人互相對對方提出 告訴。嗣被告2人經本院調解後,2人於民國113年1月29日均 具狀撤回告訴,有本院調解筆錄、聲請撤回告訴狀在卷可稽 (見本院卷第123、127至131頁),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諭 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 文。 本案經檢察官吳錦龍提起公訴,檢察官陳永豐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徐煥淵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 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 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 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 顏伶純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 附件: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令股 111年度偵字第38678號   被   告 何姜豆 女 59歲(民國00年00月0日生)             籍設臺中市○○區○○路00號(臺中○○○○○○○○○)             現居臺中市○○區○○路0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王彥富 男 29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雲林縣○○鎮○○0號             居臺中市○○區○○路0段000巷00弄             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等因過失傷害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 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何姜豆於民國111年4月14日3時40分許,騎乘車牌號碼000-0 00號普通重型機車,沿臺中市大里區瑞和街往塗城路673巷 方向直行,行駛至瑞和街與成功路交岔路口欲左轉成功路時 ,原應注意行至設有閃光紅燈號誌交岔路口,支線道車應讓 幹線道車先行,且依當時天候晴、夜間有照明、路面鋪裝柏 油、乾燥無缺陷、無障礙物、視距良好等情,並無不能注意 之情事,竟貿然進入路口左轉,適王彥富騎乘車牌號碼000- 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沿瑞城一街往成功路方向直行,本應注 意行至設有閃光黃燈交岔路口,應減速慢行、注意安全,小 心通過,且依當時之狀況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亦疏未注意 及此而貿然進入該路口,致雙方車輛發生碰撞,王彥富因此 受有右胸部挫傷之傷害,何姜豆則受有右胸、左肩、右手食 指挫傷、左手食指擦傷、左膝左小腿及足踝擦挫傷之傷害。 何姜豆及王彥富於肇事後均留待現場,並於員警到場處理時 ,當場承認係肇事者,自首而願接受裁判。 二、案經王彥富、何姜豆分別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霧峰分局報 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 編號 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1 被告兼告訴人何姜豆於警詢及本署偵查中之供述 ⑴坦承於上開時、地騎車與被告兼告訴人王彥富發生車禍之事實。 ⑵矢口否認涉有過失傷害罪嫌,辯稱:「我是要左轉成功路,我已經騎到對面車道轉彎了,我看左邊都沒有車才騎過去 」云云。 2 被告兼告訴人王彥富於警詢及本署偵查中之供述。 ⑴坦承於上開時、地騎車與被告兼告訴人何姜豆發生車禍之事實。 ⑵坦承涉有過失傷害罪嫌。 3 ⑴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道路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㈠㈡、臺中市政府警察局交通事故補充資料表各1份 ⑵路口監視器畫面截圖4張 ⑶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道路交通事故照片41張 ⑷臺中市政府警察局交通警察大隊道路交通事故談話紀錄表2份 ⑸車輛詳細資料報表2份 ⑹駕籍詳細資料報表2份 ⑴雙方車輛發生車禍之經過。 ⑵被告何姜豆未依規定讓車,被告王彥富未注意車前狀況。 4 臺中市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中市車鑑0000000案鑑定意見書 ⑴何姜豆駕駛普通重型機車,行至設有閃光紅燈號誌交岔路口,支線道左轉彎未暫停讓幹道線車先行,為肇事主因。 ⑵王彥富駕駛普通重型機車,行至設有閃光黃燈號誌交岔路口,未減速接近、注意安全、小心通過,為肇事次因。 5 中國醫藥大學附設醫院診斷證明書 告訴人王彥富受有前開傷害之事實。 6 霧峰澄清醫院乙種診斷證明書 告訴人何姜豆受有前開傷害之事實。 二、按汽車行至設有閃光紅燈號誌交岔路口,支線道車左轉彎應 暫停讓幹道線車先行,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02條第1項2款 、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211條第1項第2款訂有 明文。又汽車行至設有閃光黃燈號誌交岔路口,應減速接近 、注意安全、小心通過,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93條第1項、 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211條第1項第1款亦訂有 明文。被告何姜豆、王彥富駕車分別未注意上述道路交通安 全規則及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規定,肇事彼時又 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未注意,應有過失;且其等之過失 行為,與告訴人所受之傷害間,具有相當之因果關係。是被 告2人犯嫌均堪認定。 三、核被告2人所為,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又 被告2人在犯罪後未經發覺前,向到場處理之員警自首而接 受裁判,此有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道路交通事故肇事人自首情 形紀錄表可參,依刑法第62條前段規定,得減輕其刑。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30  日 檢 察 官  吳 錦 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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