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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刑事判決裁判日 2024/02/27

過失傷害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2年度交易字第148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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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交易字第1486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巫明鴻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 3681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巫明鴻未考領普通重型機車駕駛執照, 仍於民國111年10月21日上午,騎乘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 通重型機車沿臺中市南區忠明南路由五權南路往美村路方向 直行於內線車道,嗣於同日8時3分許行經臺中市南區忠明南 路近南和路交岔路口附近,本應注意車前狀況,並隨時採取 必要之安全措施,且應注意行車遇有變換車道時,應先顯示 欲變換車道方向之燈光或手勢,讓直行車先行,並注意安全 距離,而依當時天候、道路狀況,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 疏未注意禮讓在其右側車道直行而來為告訴人詹佳宸所騎乘 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先行,即任意變換車道 至告訴人所騎乘之機車前,復未注意該車道前方為賴孟熙所 駕駛之0427-SL號自用小客車於停等紅燈後尚未起駛,被告 所騎乘之上開機車因而追撞賴孟熙所駕駛之自用小客車,並 致隨後駛至之告訴人見狀因緊急避煞而碰撞摔車倒地,因而 受有右側膝部、手部及踝部擦挫傷等傷害。因認被告涉犯刑 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 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   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告訴人對被告提起過失傷害之告訴,檢察官認被 告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依同法第287條前段 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因被告與告訴人之代理人(即告訴 人母親)調解成立,告訴人具狀撤回告訴,有本院調解程序 筆錄、刑事撤回告訴狀等在卷可稽,揆諸前揭規定,爰不經 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 文。  本案經檢察官陳信郎提起公訴,檢察官陳怡廷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陳怡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 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吳韻聆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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