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內容
台法通
刑事判決裁判日 2024/02/17

過失傷害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2年度交易字第1505號

當事人(點擊查訴訟風險)

合作前先查:點任一當事人即可看其涉訟統計與風險燈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交易字第1505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鄭光佑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7 33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鄭光佑於民國111年8月3日8時53分,駕 駛車牌號碼0000-00號自小客車,沿臺中市西屯區文心路2段 外側車道由北向南往大隆路方向直行,而行經文心路2段與 大墩十八街口時,該路段略有向右轉彎。在被告之右方,適 有告訴人許淑雲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亦 沿文心路2段外側車道由北向南往大隆路方向直行而穿越該 路口。被告本應注意鄰車動態及與其保持適當間隔,並隨時 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當時天候晴、日間自然光線,柏油路 面乾燥無缺陷,道路無障礙物視距良好,依其智識、能力, 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仍疏未注意及此,於行進間未保持適 當之間隔,致被告所駕駛之3488-WA號自小客車右後車身與 告訴人所騎乘之962-CDV號普通重型機車左車身發生擦撞, 告訴人人、車倒地,受有左側鎖骨遠端骨折之傷害,因認被 告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 訴;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 判決;法院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 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 文。經查,本件公訴意旨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 失傷害罪嫌,依同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 被告與告訴人業於113年2月1日調解成立,告訴人並於同日 具狀撤回告訴,有調解程序筆錄、刑事撤回告訴狀在卷可稽 ,揆諸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 文。 本案經檢察官洪瑞君提起公訴,檢察官王宥棠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7  日 刑事第十七庭 法 官 鄭百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 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 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 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 蔡秀貞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7  日

⚠️ 法律免責聲明

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亦非律師服務。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8518免費諮詢。

完整使用條款 · 隱私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