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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刑事判決裁判日 2024/02/20

過失傷害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2年度交易字第161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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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交易字第1611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沛容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7 09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如附件起訴書所載。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 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 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 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被告陳沛容經檢察官以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 罪嫌提起公訴,依照刑法第287條前段規定,須告訴乃論。 茲據告訴人何紫嫆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具狀撤回告訴,有聲 請撤回告訴狀1紙(見本院卷第45頁)附卷可稽,揆諸前揭 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 文。    本案經檢察官黃怡華提起公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0  日 刑事第十六庭 法 官 張雅涵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 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 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 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 黃佳莉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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