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內容
台法通
刑事判決裁判日 2024/02/22

過失傷害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2年度交易字第1824號

當事人(點擊查訴訟風險)

合作前先查:點任一當事人即可看其涉訟統計與風險燈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交易字第1824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靜儀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2 013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陳靜儀於民國111年9月21日22時3分許 ,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沿臺中市北屯區文 心路3段由東往西方向行駛,迨行經文心路3段995號前時, 欲進入右側慢車道時,其原應注意汽車變換車道時,應讓直 行車先行,並注意安全距離,且依當時天候晴、夜間有照明 、柏油路面乾燥無缺陷、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未注意及 此,適有告訴人周柏丞騎乘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 車,沿文心路3段同向慢車道行駛,突見被告駕車變換車道 ,避煞不及而發生擦撞,致告訴人受有四肢多處擦挫傷、左 側肩膀、右側手掌、左邊上下肢開放性傷口挫傷及蜂窩性組 織炎等傷害。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 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又不受理判決 ,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 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被告因涉犯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 認被告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依同法第287 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本件業經被告與告訴人調解 成立,告訴人並具狀撤回告訴,有本院調解程序筆錄及聲請 撤回告訴狀附卷可憑,揆諸前開法條規定,本件爰不經言詞 辯論,逕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昇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 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 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 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 顏督訓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

⚠️ 法律免責聲明

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亦非律師服務。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8518免費諮詢。

完整使用條款 · 隱私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