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內容
台法通
刑事判決裁判日 2024/02/06

過失傷害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2年度交易字第1861號

當事人(點擊查訴訟風險)

合作前先查:點任一當事人即可看其涉訟統計與風險燈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交易字第1861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竫甯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4 379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林竫甯於民國112年4月2日15時4分許, 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沿臺中市西屯區成都 路往寧夏路方向行駛,行經臺中市○○區○○路○○○○○街○○號誌 交岔路口時,本應注意行經無號誌之交岔路口,應減速慢行 ,作隨時停車之準備。依當時狀況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 疏未注意未減速慢行。適告訴人謝明智騎乘車牌號碼000-00 0號普通重型機車,沿寧夏東七街往寧夏東六街方向行經上開 路口,亦疏未注意行至無號誌之交岔路口,支線道車應暫停 讓幹線道車先行,未暫停貿然前行,因閃避不及,致所騎乘 之重型機車前車頭與被告所駕駛之自用小客車左車身發生碰 撞,告訴人因此人車倒地並受有創傷性蜘蛛網膜下腔出血、 上排牙齒缺損(#21、22、23缺損)、雙下肢擦傷、上牙齦和 上唇2公分撕裂傷、右鎖骨骨折等傷害。因認被告涉犯刑法 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又不受理判決 ,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 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被告因涉犯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 認被告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依同法第287 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本件業經被告與告訴人調解 成立,告訴人並具狀撤回告訴,有本院調解程序筆錄及聲請 撤回告訴狀附卷可憑,揆諸前開法條規定,本件爰不經言詞 辯論,逕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昇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 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 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 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 顏督訓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

⚠️ 法律免責聲明

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亦非律師服務。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8518免費諮詢。

完整使用條款 · 隱私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