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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刑事判決裁判日 2024/02/07

過失傷害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2年度交易字第204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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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交易字第2041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泓樹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2 821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陳泓樹明知其未領有駕駛執照,竟於民 國111年12月22日19時8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小 客車,沿臺中市西屯區環中路2段慢車道由漢翔路往凱旋路 方向行駛至廣福路之交岔路口欲左迴轉時,本應注意駕駛人 駕駛汽車行駛至交岔路口,其行進、轉彎,應遵守燈光號誌 ,於設有左轉箭頭綠燈時相之車道,車輛面對與圓形紅燈同 亮之箭頭綠燈時,始得依箭頭綠燈指示左轉,而依當時之天 候為晴,雖為夜間然有照明,路面鋪設柏油、乾燥、無缺陷 、無障礙物,視距良好,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被告竟疏於 注意及此,未俟左轉箭頭綠燈亮起,即逕於直行綠燈號誌時 往左迴轉,適告訴人王永鑫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小客 車,沿環中路2段被告對向直行行駛至前述交岔路口,對被 告違反號誌左迴轉之行為閃避不及,兩車遂發生碰撞,造成 告訴人受有腦震盪、左側腕部擦傷、創傷後壓力症,急性、 非物質或已知生理狀況引起的其他失眠症等傷害。因認被告 涉犯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第1項第1款、刑法第284 條前段之汽車駕駛人,未領有駕駛執照而犯過失傷害罪嫌等 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又不受理判決 ,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 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被告陳泓樹因涉犯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 公訴,認為其係犯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第1項第1款 、刑法第284條前段之汽車駕駛人,未領有駕駛執照而犯過 失傷害罪嫌,則依刑法第287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因 被告與告訴人王永鑫業經和解成立,而告訴人已撤回告訴等 情,有本院調解程序筆錄及聲請撤回告訴狀附卷可稽,揆諸 首揭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 文。 本案經檢察官張聖傳提起公訴,檢察官陳敬暐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7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劉柏駿           法 官 高思大                    法 官 鄭雅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 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 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 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 陳慧君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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