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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刑事判決裁判日 2024/02/20

過失傷害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2年度交易字第210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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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交易字第2100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夢翔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5 131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如起訴書(如附件)所載。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 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復刑事訴訟法 第303條之不受理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同法第238條 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張夢翔所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 ,依同法第287條前段規定,係屬告訴乃論之罪,茲經告訴 人安哲顯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之民國113年2月16日具狀撤回 告訴,有撤回告訴狀1份在卷可稽,揆諸首開說明,爰不經 言詞辯論,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 本案經檢察官詹益昌提起公訴,檢察官黃怡華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0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林秉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 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 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 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 詹東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0  日 【附件】: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112年度偵字第5 131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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