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內容
台法通
刑事判決裁判日 2024/02/19

過失傷害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2年度交易字第289號

當事人(點擊查訴訟風險)

合作前先查:點任一當事人即可看其涉訟統計與風險燈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交易字第289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育綸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5 321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林育綸於民國111年6月29日14時許,駕 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租賃用小客車自臺中市西屯區福星路 外側車道由北往南方向迴轉時,其原應注意轉彎車應禮讓直 行車先行,隨時採取必要安全措施,而當時並無不能注意之 情事,竟疏未注意及此而貿然迴轉,適由劉建昇騎乘車牌號 碼000-0000號大型重型機車搭載告訴人蔡佳羽沿福星路同方 向行駛之該處,2車因此發生碰撞,致告訴人受有創傷性雙 側腦出血和左側急性硬腦膜下出血及左側蜘蛛膜下出血和右 側顱骨骨折等傷害。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 傷害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 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 款、 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過失傷害罪,依刑法第287 條,須告訴乃論。而告訴人與被告經本院調解委員於112年1 1月20日調解成立,且被告業已給付全部賠償金,告訴人並 於113年1月31日撤回告訴,有調解結果報告書、調解程序筆 錄、聲請撤回告訴狀、本院電話紀錄表等在卷可證,依前揭 法律規定,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 文。 本案經檢察官李毓珮提起公訴,檢察官黃楷中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9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田德煙           法 官 李宜璇           法 官 陳嘉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 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 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 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 林美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9  日

⚠️ 法律免責聲明

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亦非律師服務。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8518免費諮詢。

完整使用條款 · 隱私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