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內容
台法通
刑事判決裁判日 2024/02/17

過失傷害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2年度交易字第759號

當事人(點擊查訴訟風險)

合作前先查:點任一當事人即可看其涉訟統計與風險燈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交易字第759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楊昱琪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1 904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楊昱琪於民國111年6月11日晚間7時26 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臺中市西區 太原路1段由南往北方向行駛,行經太原路1段與大有二街交 岔路口時,本應注意車前狀況,並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 ,而依當時天候雨、夜間有照明、柏油路面濕潤、無缺陷、 無障礙物、視距良好等情,客觀上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 未注意及此,適有告訴人林界秀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普 通重型機車在同向前方之上開機車停等區停等左轉號誌,遭 被告駕駛上開車輛追撞而人車倒地,致告訴人受有左側第4- 7肋骨骨折合併肺挫傷、左肩挫傷、左踝挫傷等傷害。因認 被告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 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 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告訴人告訴被告過失傷害案件,起訴意旨認被告觸犯 刑法第284條前段之罪,依同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 乃論。茲因告訴人與被告於112年7月4日調解成立,並具狀 撤回告訴,有本院112年度中司刑移調字第1309號調解程序 筆錄、撤回告訴狀各1紙附卷可稽,揆諸前揭說明,本件爰 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 文。 本案經檢察官楊仕正提起公訴,檢察官王淑月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7  日 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陳韋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 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張晏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7  日

⚠️ 法律免責聲明

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亦非律師服務。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8518免費諮詢。

完整使用條款 · 隱私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