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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29

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2年度交簡上附民字第3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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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交簡上附民字第33號 原 告 張語恩(原名張智雯) 被 告 莊涵楨 上列被告因112年度交簡上字第197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 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 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 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丁智慧 法 官 黃麗竹 法 官 黃品瑜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鄭俊明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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