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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刑事判決裁判日 2024/02/29

肇事逃逸罪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2年度交訴字第20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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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交訴字第206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吳雅琪 指定辯護人 鄭晃奇 律師 上列被告因肇事逃逸罪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 字第1410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吳雅琪被訴過失傷害部分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吳雅琪未領有駕駛執照,於民國000年0 0月00日下午,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沿臺 中市大里區美群路由北往南方向行駛,於同日下午2時許, 行經美群路、美群路155巷交岔路口欲左轉往美群路155巷行 駛時,本應注意遵守燈光號誌,車輛面對圓形紅燈表示禁止 通行,不得超越停止線或進入路口。且依當時天候晴、日間 自然光線、路面乾燥、無缺陷、無障礙物及視距良好等情況 ,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被告吳雅琪竟疏未注意及此,貿然 闖越紅燈左轉。適告訴人陳玥涵騎乘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 通重型機車,沿美群路155巷由東往西方向行駛,而行經該 交岔路口,見狀閃避急煞不及而人、車倒地,致告訴人陳玥 涵受有左大腿挫傷、右手、左膝、左手肘、左足擦傷等傷害 ;因認被告涉有道路交通管理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第1 項、 刑法第284 條前段之無駕駛執照駕車致人過失傷害罪嫌等語 。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 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 法第238 條第1 項,及第303 條第3 款定有明文。 三、本件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被告係犯 道路交通管理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第1 項、刑法第284 條前 段之無駕駛執照駕車致人過失傷害罪,依刑法第287 條前段 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而被告與告訴人業於112年4月24日在本 院臺中簡易庭調解成立,告訴人並於113年1月13日具狀撤回 其告訴,有上開調解程序筆錄及聲請撤回告訴狀在卷可憑, 揆諸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3 款、第307 條,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戰諭威 法 官 陳怡秀 法 官 傅可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 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譚系媛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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