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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20

過失致死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2年度交訴字第25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交訴字第2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李芳甄 選任辯護人 楊偉奇律師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12年12 月27日112年度交訴字第25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上訴人即被告李芳甄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 理 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 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 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 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 訟法第361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上訴人即被告李芳甄提起上訴並未敘述上訴理由,且 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 361條第3項規定,命上訴人即被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 提上訴理由書,特此裁定。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361條第3項後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0  日 刑事第二十庭 審判長法 官 湯有朋 法 官 許仁純 法 官 吳珈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 附繕本)                    書記官 廖明瑜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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