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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06

肇事逃逸罪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2年度交訴字第44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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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交訴字第444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戴清宏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緝字 第291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民國113年1月29日所為關於戴清宏所犯過失傷害部分進行簡 式審判程序之裁定應予撤銷,此部分依通常程序審判之。 理 由 一、本件被告戴清宏因肇事逃逸罪等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13 年1月29日以112年度交訴字第444號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 行簡式審判程序。惟因被告與告訴人姚木松於本院言詞辯論 終結後達成調解,告訴人就被告所犯過失傷害犯行部分撤回 告訴,有聲請撤回告訴狀附卷可稽,故本院認為被告被訴過 失傷害犯行部分不宜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應進行通常審判程 序,原裁定應予撤銷。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 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楊欣怡 法 官 郭勁宏 法 官 許翔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玲誼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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