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內容
台法通
刑事判決裁判日 2024/02/06

肇事逃逸罪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2年度交訴字第444號

當事人(點擊查訴訟風險)

合作前先查:點任一當事人即可看其涉訟統計與風險燈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交訴字第444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戴清宏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緝字 第291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戴清宏被訴過失傷害部分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戴清宏於民國112年3月13日18時許,無 照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沿臺中市龍井區臨 港路1段由西往東方向行駛,於同日18時46分許,行至該路 段臨港085號路燈前欲由快車道向右駛入慢車道,本應讓慢 車道上之直行車先行,並注意安全距離,而依當時情形,並 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未注意及此,貿然駛入慢車道,致 與同向由告訴人桃木松所騎乘行駛在慢車道之車牌號碼000- 000號發生擦撞,使桃木松人車倒地後受有右側遠端橈骨粉 碎性骨折、右側第一、二趾骨骨折等傷害,後方用路人林家 瑩見狀即停上前查看桃木松,並通報救護。詎戴清宏見肇事 後致人於傷後,僅下車要求林家瑩不要報警,旋即在假意以 紙筆留下資料時,駕駛上揭自用小客車沿原行進方向逃逸( 被告所涉肇事逃逸犯行部分,由本院另行審理)。因認被告 對姚木松所為,修正後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第1項 、刑法第284條前段之無駕駛執照過失傷害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 訴;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又不受理判 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 3條第3款及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被 告係犯修正後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第1項、刑法第2 84條前段之無駕駛執照過失傷害罪嫌,依同法第287條前段 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因被告及告訴人姚木松已調解成立 ,並由告訴人具狀向本院撤回告訴,此有本院調解程序筆錄 及聲請撤回告訴狀附卷可稽。揆諸前開規定,本件爰不經言 詞辯論,逕為不受理判決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 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楊欣怡           法 官 郭勁宏           法 官 許翔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 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陳玲誼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

⚠️ 法律免責聲明

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亦非律師服務。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8518免費諮詢。

完整使用條款 · 隱私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