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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刑事判決裁判日 2024/02/20

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2年度交附民字第13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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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2年度交附民字第138號 原 告 陳崇鵬 被 告 楊秉緯 柯志成 國幸建設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張鈺昀 上列被告等因過失傷害等案件(112年度交易字第239號),經原 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 由 一、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 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 又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 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第503條第1項前段 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楊秉緯、柯志成被訴過失傷害一案,業經刑 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根據首揭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 駁回,其假執行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一併駁回。 三、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0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林忠澤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 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王嘉仁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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