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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20

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2年度交附民字第29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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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交附民字第290號 原 告 唐有德 被 告 蔡甄晏 上列被告因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之損害賠償案件,本院於民國112 年12月6日所為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本及其正本,發現有 誤寫之顯然錯誤,茲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內第2至4行「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 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 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之記載, 應更正為「過失傷害部分業由本院判決不受理在案,經原告聲請 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民事庭,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 ,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 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 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 文。 二、本件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有如上開主文所示之誤,顯係誤 寫,惟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茲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0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光進              法 官 張意鈞 法 官 簡志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品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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