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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刑事判決裁判日 2024/02/29

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2年度交附民字第53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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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2年度交附民字第532號 原 告 蔡崇文 被 告 黃久剛 彭國偉 國泰洋酒股份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兼 代表人 劉榮祺 被 告 劉榮洲 劉吉成即通霄霸味薑母鴨店 被 告 新光產物保險公司 上 一 人 兼 代表人 吳昕紘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12年度交易字第1692號),經 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訴之聲明及事實理由如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 所載(詳附件)。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三、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 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查本件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本院以11 2年度交易字第1692號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有該刑事判 決可參,揆諸前開規定,附帶民事訴訟部分,原告之訴應予 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因本訴駁回而失所附麗,應併予駁 回。至於訴訟費用部分,因附帶民事訴訟毋須繳交裁判費, 無庸審酌,併予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王曼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 逕送上級法院」。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 蔡昀潔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   日 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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