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21
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2年度交附民字第59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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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交附民字第595號
原 告 盧顯佑
送達代收人:吳曉玲 居嘉義市○區○○路00號(指定送達地)
被 告 黃昱維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
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
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1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黃玉琪
法 官 曹錫泓
法 官 薛雅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其良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