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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06

妨害性自主罪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2年度侵訴字第11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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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侵訴字第113號 聲請人 即 告 訴 人 AB000-A112033B(真實姓名年籍詳卷) 告訴代理人 王冠婷律師 被 告 黃鼎昇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妨害性自主罪案件(本院112年度侵訴字第113 號),聲請訴訟參與,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許聲請人AB000-A112033B參與本案訴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告訴人為被害人之法定代理人,為 就證據調查、勘驗之結果適時表達意見,爰依法聲請參與訴 訟等語。 二、按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2條第1項所定之罪之犯罪被害人,得 於檢察官提起公訴後第二審言詞辯論終結前,向該管法院聲 請參與本案訴訟;前項各款犯罪之被害人無行為能力、限制 行為能力、死亡或因其他不得已之事由而不能聲請者,得由 其法定代理人、配偶、直系血親、三親等內之旁系血親、二 親等內之姻親或家長、家屬為之;法院於徵詢檢察官、被告 、辯護人及輔佐人之意見,並斟酌案件情節、聲請人與被告 之關係、訴訟進行之程度及聲請人之利益,認為適當者,應 為准許訴訟參與之裁定,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8第1項第3 款、第2項前段、第455條之40第2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甲○○涉犯刑法第227條第3項對於14歲以上未滿16 歲女子為性交罪嫌,經本院以112年度侵訴字第113號案件審 理中,是被告上開被訴罪名屬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2條第1項 所定之罪,核屬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8第1項第3款所列得 聲請參與訴訟之情形。又聲請人為被害人之直系血親,有性 侵害案件證人代號與真實姓名對照表、全戶戶籍資料查詢結 果等在卷可證,是聲請人符合前揭聲請訴訟參與之適格要件 。再本院經徵詢檢察官、被告及其辯護人意見後,檢察官、 被告均表示無意見,本院斟酌案件情節、聲請人與被告之關 係、訴訟進行之程度及聲請人之利益等情事後,認為准許訴 訟參與有助於達成被害人訴訟參與制度之目的,且無不適當 之情形。本案聲請人聲請訴訟參與,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0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田德煙           法 官 李宜璇           法 官 陳嘉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美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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