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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21

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2年度原金訴字第14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原金訴字第14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高翠玉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 112年11月29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高翠玉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補正上訴理由書 。 理 由 一、按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 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 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 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 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2項、第3項、第362 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上訴人即被告高翠玉(下稱上訴人),因違反洗錢防 制法等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12年11月29日以112年度原金訴 字第14號判決在案,上開判決已合法送達與上訴人,上訴人 復於上訴期間內之112年12月18日具狀聲明上訴,惟所提出 之刑事聲明上訴狀內僅泛稱具狀聲明上訴,將另補陳上訴理 由等語,並未敘述具體上訴理由,迄今已逾上訴期間屆滿後 20日,上訴人仍未補提上訴理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 第3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上訴理由, 逾期未補正,即裁定駁回其上訴。 三、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1  日 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吳孟潔           法 官 鄭咏欣            法 官 張雅涵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 附繕本) 書記官 黃佳莉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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