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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20

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2年度原附民字第10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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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原附民字第107號 原 告 蔡欣霓 被 告 賴韋滔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112年度原金訴字第101號),經原告提 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賴韋滔部分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 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 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賴韋滔、李長樺、李家祥因詐欺等案件(本院11 2年度原金訴字第101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 民事訴訟,而被告賴韋滔被訴詐欺等案件,業經刑事判決諭 知無罪在案,依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規定,原告 對被告賴韋滔提起本件附帶民事訴訟,原應以判決駁回,惟 因原告於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中載明「若諭知無罪、免 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請依民事訴訟法第503條之規定移送 民事庭」等語,是依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但書規定, 應將本件被告賴韋滔部分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之本院民 事庭。 三、至於原告對被告李長樺、李家祥提起附帶民事訴訟部分,因 被告李長樺、李家祥現由本院通緝中,待被告李長樺、李家 祥緝獲後再另行審理。   四、本件非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移送,故無需以合議 裁定為之,且經此移送之案件,應繳納訴訟費用,附此敘明 。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0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陳玉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曾靖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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