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內容
台法通
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05

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2年度單禁沒字第899號

當事人(點擊查訴訟風險)

合作前先查:點任一當事人即可看其涉訟統計與風險燈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單禁沒字第899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謝興旺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 收(112年度聲沒字第594號、112年度毒偵緝字第492號),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肆包(驗餘淨重分別為零點柒伍 陸公克、零點柒玖壹公克、零點柒捌肆公克、零點伍參壹公克, 含包裝袋肆只),均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謝興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下稱臺中地檢署)檢察官以112年 度毒偵緝字第492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而扣案之第二級毒 品甲基安非他命4包(111年度安保字第1175號,毛重共3.9 公克,驗餘淨重共2.862公克),係屬違禁物,爰依刑法第4 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等規定,聲 請裁定宣告沒收銷燬之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 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 文,且該條立法理由揭櫫:為因應相關特別法將於刑法沒收 章施行之日(即民國105年7月1日)失效等因素,為防制毒 品之需要,乃予配合修正等旨,故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18條屬刑法有關違禁物沒收之特別規定,應優先適用;又違 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若案件未起訴或不起 訴者,應由檢察官聲請法院以裁定沒收之,亦為刑法第40條 第2項所明定,並經司法院著有18年院字第67號解釋可參。 三、經查,被告因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案件,經本院以 112年度毒聲字第9號裁定令入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後,認無 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由臺中地檢署檢察官以112年度毒偵 緝字第492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有上開刑事裁定、不 起訴處分書在卷可憑。而該案查扣之白色透明結晶4包(驗 餘淨重分別為0.756公克、0.791公克、0.784公克、0.531公 克),經送驗結果,均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有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毒品原物鑑定實驗室 毒品證物鑑定分析報告4紙在卷可稽(見111年度毒偵字第35 26號卷第35至41頁),足認上開扣案之白色透明結晶4包確 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規定之第二級毒品, 又用以包裝上開第二級毒品之包裝袋,因與附著其上之毒品 亦無從析離,亦應視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 所稱之第二級毒品,均屬違禁物,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 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應予沒收銷燬 之。至鑑驗耗損之毒品部分,既已滅失而不復存在,爰不另 宣告沒收銷燬。從而,聲請人本件聲請核與上開規定相符, 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 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咏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 附繕本) 書記官 孫超凡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

⚠️ 法律免責聲明

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亦非律師服務。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8518免費諮詢。

完整使用條款 · 隱私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