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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29

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2年度單禁沒字第923號

當事人(點擊查訴訟風險)

  • 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單禁沒字第923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嘉宏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 收(112年度執沒字第4857號,112年度執聲字第3349號),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之白色包裝咖啡包壹包( 驗餘淨重貳點壹零伍肆公克,含包裝袋壹只)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陳嘉宏涉嫌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 非他命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下稱臺中地檢署)檢 察官以111年度毒偵字第1538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該不 起訴處分書在卷足稽。雖鈞院112年單禁沒字第442號裁定已 對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驗餘淨重1.9780公 克)裁定沒收銷毀。惟另有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1包(檢品 編號B0000000),經送檢驗,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成分,有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草療鑑字第1120900657號鑑 驗書附卷可稽,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規 定之第二級毒品,亦屬違禁物,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 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等規定,聲 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 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 文,且該條立法理由揭櫫:為因應相關特別法將於刑法沒收 章施行之日(即民國105年7月1日)失效等因素,為防制毒 品之需要,乃予配合修正等旨,故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18條屬刑法有關違禁物沒收之特別規定,而應優先適用;又 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若案件未起訴或不 起訴者,應由檢察官聲請法院以裁定沒收之,亦為刑法第40 條第2項所明定,並經司法院著有18年院字第67號解釋可參 。 三、經查,被告前因涉犯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 檢察署檢察官以111年度毒偵字第1538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 在案之情,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可憑。而該案扣押內含 紫色潮解塊狀之白色包裝咖啡包1包(驗餘淨重2.1054公克 ),經送驗結果,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等情,有 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2年10月6日草療鑑字第1120900657 號鑑驗書在卷足憑,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 規定之第二級毒品,為違禁物,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 條第1項前段規定沒收銷燬之,並得依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 單獨宣告沒收,又用以包裝上開毒品之包裝袋,因與附著其 上之毒品亦無從析離,亦屬查獲之第二級毒品,應依毒品危 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併予宣告沒收銷燬之。 至於鑑驗耗損之毒品,既已滅失而不復存在,爰不另為沒收 銷燬之諭知,附此敘明。從而,聲請人本件聲請核與規定相 符,應予准許。至上開咖啡包雖檢出同時含有第三級毒品3, 4-亞甲基雙氧苯基乙基胺戊酮、硝甲西泮等成分,但因該等 成分無法完全析離,就上開毒品既已諭知沒收銷燬,即無需 另行依行政程序沒入其中之第三級毒品成分,併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 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刑事第十九庭 法 官 林芳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 附繕本) 書記官 譚系媛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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