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內容
台法通
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21

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2年度單禁沒字第948號

當事人(點擊查訴訟風險)

合作前先查:點任一當事人即可看其涉訟統計與風險燈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單禁沒字第948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吳昇峰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 告沒收(112年度聲沒字第65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武士刀貳把,均沒收之。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吳昇峰涉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之案件,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分別以112年度偵 字第6573號案件為不起訴處分確定、112年度偵字第46324號 案件簽結在案。該2案扣案之武士刀2把,係違禁物,爰依法 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且得單獨宣 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被告前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 檢察署檢察官認其犯罪嫌疑不足,而分別以112年度偵字第6 573號不起訴處分確定、以112年度偵字第46324號予以簽結 在案,業經本院核閱被告相關案件之卷證查明屬實,並有上 開不起訴處分書、簽文各1份存卷可參。而本件扣案之武士 刀2把,經鑑定結果,均屬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4條第1 項第3款所列物品,有桃園市政府警察局111年2月25日桃警 保字第1110013698號、111年3月11日桃警保字第1110018451 號函檢附刀械鑑驗工作紀錄相片各1份(見臺灣桃園地方檢 察署111年度偵字第47978號偵卷第53頁、第61頁、第77頁至 第79頁)在卷可查,為未經許可不得持有之違禁物,揆諸上 開說明,聲請人之聲請自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刑法第38條第1 項、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1  日 刑事第十七庭 法 官 簡佩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 附繕本)                 書記官 陳俐蓁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1  日

⚠️ 法律免責聲明

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亦非律師服務。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8518免費諮詢。

完整使用條款 · 隱私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