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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17

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2年度單禁沒字第98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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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單禁沒字第985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廷遇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 收(112年度聲沒字37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壹包(驗餘淨重零點零貳伍玖公克,含 包裝袋壹個)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報告被告林廷遇 涉嫌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乙案,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以11 1年度毒偵字第4275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其非法持有第一 級毒品海洛因乙包(驗餘淨重0.0259公克,該署111年度毒 保字第577號),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管制之違禁物品, 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 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查獲之第一、二 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 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40條第2 項、毒品 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臺灣臺中地 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1年度毒偵字第4275號為不起訴處分確 定,此經本院核閱全案卷證屬實,並有上揭不起訴處分書1 份附卷可考,而扣案之白色粉末1包,經送衛生福利部草屯 療養院鑑定結果,檢出含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成分,有該 院111年9月1日草療鑑字第1110800445號鑑驗書1 份附卷可 稽(見毒偵卷第71頁),核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 第1款所列之第一級毒品,為違禁物無訛,聲請人聲請宣告 沒收銷燬,核無不合,應予准許。而盛裝上述扣案第一級毒 品海洛因之外包裝袋1個,因無論依何種方式,包裝袋內仍 有極微量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殘留而無法析離,故該外包裝 袋亦應整體視為查獲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應與所盛裝之第 一級毒品海洛因併予宣告沒收銷燬之;至於送鑑驗所耗損之 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既已滅失,爰不另為沒收銷燬之諭知。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 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7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林忠澤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 附繕本)      書記官 王嘉仁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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