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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20

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2年度單聲沒字第24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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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單聲沒字第240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和謙 曾偉華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等涉犯詐欺等案件(111年度偵字第35647號) ,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2年度聲沒字第576號),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扣案之仿冒「LV」等商標之皮包壹個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陳和謙、曾偉華2人(下稱被告2人)涉 犯詐欺等案件,業據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下稱臺中地檢署 )檢察官以111年度偵字第35647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扣案 之仿冒「LV」商標之皮包1個,係侵害商標權之仿冒商品, 屬專科沒收之物,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刑法第40條 第2項及商標法第98條之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民國105年11月30日修正公布、同年12月15日施行之現行商 標法第98條規定:「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 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其修 正理由載明:「104年修正公布之中華民國刑法(以下簡稱 刑法)增訂沒收專章規定,且中華民國刑法施行法第10條之 3規定,上開刑法修正條文自105年7月1日施行,施行日前制 定之其他法律關於沒收、追徵、追繳、抵償之規定,不再適 用,惟商標侵權物品雖非屬刑法第38條第1項之違禁物,然 其性質不宜任令在外流通,若刪除現行條文絕對義務沒收之 特別規定,回歸適用刑法規定,為沒收時尚須確認該等物品 之權利歸屬及正當事由取得等事實,增加依職權沒收之舉證 與認定程序,並可能發還所有人而再度回流市場,將有礙取 締仿冒之成效,爰維持絕對義務沒收之規定,另配合刑法第 38條用語,將『犯人』修正為『犯罪行為人』,以資明確。」足 認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雖 非違禁物,惟性質上不宜任令在外流通,依前開說明,自屬 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之「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 收。 三、按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刑法第38 條第2項前段定有明文。又按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規定: 「檢察官依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 者,對刑法第38條第2項、第3項之物及第38條之1第1項、第 2項之犯罪所得,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另按單獨宣 告沒收由檢察官聲請違法行為地、沒收財產所在地或其財產 所有人之住所、居所或所在地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 455條之34定有明文。查本件檢察官就扣案之仿冒「LV」商 標之皮包1個向本院聲請單獨宣告沒收,因該等物品現扣押 於臺中地檢署贓證物庫,是本件程序部分並無違誤。 四、經查:卷附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單筆詳細報表所示之「LV 」等商標圖樣,均係告訴人法商路易威登馬爾悌耶公司向我 國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申請核准註冊之商標,告訴人法商路易 威登馬爾悌耶公司、陳嬿如提出告訴時仍在上開商標專用期 限內,此有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單筆詳細報表7份在卷可 參(偵27543卷第159至172頁),而扣案之仿冒「LV」等商 標之皮包1個,係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李偉皓」使用蝦皮 拍賣網站暱稱Alison USA之帳號「@1V138」販售之仿冒上開 商標商品等情,有告訴人陳嬿如所提供購買扣案之仿冒「LV 」等商標之皮包之蝦皮訂單截圖及對話紀錄截圖、保安警察 第二總隊刑事警察大隊偵一隊111年度保字第3987號扣押物 品清單、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1年度保管字第4600號扣押 物品清單、證物照片、法商路易威登馬爾悌耶公司委由國際 通商法律事務所出具之鑑定報告書、授權書及告訴委任狀各 1份附卷可稽(偵27543卷第71至149、157、173至183頁,偵 35647卷第29、33至35頁),足認前揭扣案物係侵害商標權 之物品甚明,依商標法第98條之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 與否,應予沒收。又被告2人所涉犯詐欺等案件,均因罪嫌 不足,經臺中地檢署檢察官以111年度偵字第35647號為不起 訴處分確定,是本件聲請核屬有據,應予准許。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 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0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林秉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 附繕本)                 書記官 詹東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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